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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起搏器或除颤器及急诊医师的阿片类药物处方模式

长期以来,心血管可植入电子设备的存在一直是磁共振成像(MRI)性能的禁忌证。我们建立了一个前瞻性注册表,以确定在磁场强度为1.5特斯拉的情况下,对于起搏器或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器(ICD)为“非MRI条件性”(即未经MRI批准)的患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MRI)扫描)。

评估起搏器或除颤器及急诊医师的阿片类药物处方模式

方法

注册表中的患者在场强度为1.5特斯拉时接受了临床指示的非胸腔MRI检查。使用标准化协议在MRI之前和之后对设备进行询问,并在扫描之前对其进行适当的重新编程。主要终点是扫描过程中的死亡,发电机或导线故障,诱发的心律不齐,丢失捕获或电复位。次要终点是设备设置的更改。

结果

MRI在1000例带有起搏器的患者和500例带有ICD的患者中进行。在MRI期间未发生死亡,导线故障,捕获失败或室性心律不齐。MRI后无法询问一台ICD发生器,需要立即更换;在MRI之前,没有按照协议对设备进行适当的编程。我们观察到六例自我终止的心房纤颤或扑动和六例局部电复位的病例。在少数情况下,导线阻抗,起搏阈值,电池电压以及P波和R波幅度的变化超过了预定阈值。重复MRI与不良事件增加无关。

结论

在这项研究中,未接受非MRI条件起搏器或ICD的任何患者均未发生器械或导联失败,该患者在临床上接受了1.5特斯拉的非胸腔MRI检查,并经过了适当筛查,并已按照预先指定的方案对器械进行了重新编程。

评估起搏器或除颤器及急诊医师的阿片类药物处方模式

在美国,对阿片类药物过度使用的增加可能部分是由医师开具处方的。但是,各个医生在阿片类药物处方上的差异程度以及这种差异对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和患者不良结局的影响尚不清楚。

方法

我们进行了一项回顾性分析,涉及医疗保险受益人,他们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进行了急诊科索引访问,并且在访问前6个月内未接受阿片类药物的处方。在确定医院内照顾患者的急诊医师后,我们根据同一家医院开处方率的四分位数将医生分为高强度或低强度的阿片类药物处方者。我们比较了在接受高强度或低强度处方药治疗的患者中,在急诊室就诊后的12个月中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比率(定义为每天提供6个月),并调整了患者的特征。

结果

我们的样本包括215,678例接受低强度处方药治疗的患者和161,951例接受高强度处方药治疗的患者。在两个治疗组中,包括急诊科诊断在内的患者特征相似。在个别医院中,低强度和高强度处方者之间的阿片类药物处方率差异很大(分别为7.3%和24.1%)。在接受高强度处方者治疗的患者中,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比例明显高于接受低强度处方者治疗的患者(校正比值比为1.30; 95%置信区间为1.23至1.37; P <0.001);这些结果在多个敏感性分析中是一致的。

结论

在同一急诊科执业的医生中,阿片类药物的处方率存在很大差异,以前从未接受过阿片类药物并接受高强度阿片类药物处方者治疗的患者中,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比例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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