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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近日民法典草案新增三大抗疫规定引发热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5月2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其中显示,围绕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草案新增了三大抗疫新规。

去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天系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作说明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版本,草案显示,围绕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共有监护人制度、建筑物所有权、物资征订等三方面。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

今年1月,一个名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湖北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后经媒体调查,该名脑瘫儿确已死亡。

针对此类监护人“失联”的情况,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也就是说,在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如果家长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由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兜底,负责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

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

物权编草案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其二,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其三,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草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具体来说,“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此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相信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大家对于民法典草案新增三大抗疫规定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的耐心阅读,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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