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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东案为什么杀妻原因 杨俪萍被冰冻后变成什么样了详情始末

【摘要】杨俪萍(1987年11月22日—2016年10月17日),女,汉族,上海市普陀区人,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曾是上海晋元高中附校的小学班主任,语文老师,上海杀妻藏尸案被害人。

“自首并非‘免死金牌’!”今日,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教授张绍谦和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李翔分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并就“杀妻冰柜藏尸案”诸多网络质疑发表看法。

2016年10月15日,案件被告人朱晓东与妻子杨俪萍在杭州游玩时因酒店住宿和车票购买问题产生了不快。回到上海后,二人也因此引发多次争吵。

同年10月18日,朱晓东在家中与妻子杨俪萍再次发生争吵,期间朱晓东用双手扼住杨俪萍的脖子,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朱晓东将妻子的尸体藏进自家冰柜内。

之后的日子里,朱晓东使用妻子的手机,通过微信、短信等手段与其父母和亲人朋友交流,但是以手机出现故障为由拒绝电话和语音联系。

此外,朱晓东还前往南京、海南、徐州、南昌、无锡、韩国首尔等地旅行,期间使用妻子的欠款进行消费,用其手机拍照并发送朋友圈,以捏造杨俪萍正外出游玩的假象。

直到2017年2月1日杨俪萍父亲60岁生日那天,朱晓东才在自己父母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如实供述杀害杨俪萍的犯罪事实,此时距离朱晓东杀妻已过了105天。

2017年11月29日上午,上海“冰柜藏尸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8月23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妻冰柜藏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儿子的自首被轻易忽略了,我们一定要上诉。”判决结果下达后,朱晓东的母亲向新闻媒体表达了上诉决心。她认为儿子有自首行为,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朱晓东母亲的观点被媒体普遍转载,在互联网新媒体上掀起一波不小舆情。有人质疑:被告朱晓东的自首行为是否被法官“忽略”?如此判决是否合理?该案对今后家庭纠纷杀人案犯的死刑适用是否会产生不良示范?

“根据认定条件来看,朱晓东的行为可以视作自首。”张绍谦教授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本案中被告朱晓东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并不会因为自首时间的早晚,以及自首前的其它行为而发生变化。

他告诉记者,虽然这些因素不会改变自首的认定,但却会影响到“是否适用从宽处罚”的决定。

“因为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刑法规定只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因此,司法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往往不予从宽处罚。”张绍谦说,本案中朱晓东杀妻后藏尸冰柜,并捏造其在世的假象,蒙骗被害人家人,且在作案长达三个多月后才投案自首,性质十分恶劣,其所作所为实难为世人所容忍,投案时间也很晚,因此法院做出不从轻处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谈及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死刑适用的问题,张绍谦教授的态度非常明确:司法审判要根据案件的情节作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

“家庭纠纷引发杀人案件可以不判死刑的所谓‘惯例’,是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案件起因、双方过错以及其他综合性的社会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一定不适用死刑,对一些被害方无过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依然要坚决适用死刑。”张绍谦说。

此外,对于本次判决,网络上也有人疑问,朱晓东自首情节没有得到从宽处理,是否会打击今后作案人投案自首的积极性?

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李翔表示,在逻辑表达上,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但这个“可以”应理解为“没有特殊情况就应当”的意思。

同时他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自首后,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在认定自首却没有采取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应当专门说明理由。

他进一步解释说,本案中,二中院在判决时已明确说明了理由:朱晓东在作案到自首期间“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且用被害人钱财“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该案的死刑判决合理合法,也不会影响后来者的自首积极性。

同时李翔教授还认为,在家庭纠纷杀人案件中,自首情节和死刑判决没有必然联系,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某个情节。我国对死刑适用采取了“立法上保留死刑,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态度,但严格限制及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死刑在案件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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