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因网您的位置:首页 >行业资讯 >

药店街头晾晒中药,男子偷拿泡酒服用后身亡,店主被判过失杀人后改判无罪,二审:未妥善看管,赔4万元

药店街头晾晒中药,男子偷拿泡酒服用后身亡,店主被判过失杀人后改判无罪,二审:未妥善看管,赔4万元

药店街头晾晒中药,男子偷拿泡酒服用后身亡,店主被判过失杀人后改判无罪,二审:未妥善看管,赔4万元

中草药“草乌”。/源网络

草乌,别名乌头、五毒根,是一种中药药材,中医认为其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功效。生草乌亦是一种有毒药物,其中含有的乌头碱,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引发关注,一药店店主因将草乌晾晒在路边,被过路男子盗取服食后身亡,店主因而身染官司,一审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被判2年9个月,后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不久,其又被死者家属诉至法庭,索求赔偿。最终,厦门中院审理认定,药店店主在公共场所晾晒毒性药品,未能妥善保管或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应负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其赔偿4万余元。

【1】一审判决店主过失致人死亡2年9个月,后被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事情发生在2016年,岳某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的一家“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刚开业月余,一日,他将店内的中草药草乌晾晒在店面附近的路口处,但没有现场看管。

期间,男子付某某经过此地时,便顺手取走一根。几天后,付某某将偷来的草乌泡成药酒,并于当晚服下,不久,便出现无力、全身发麻等不适症状,后经送医不治身亡。

据警方鉴定报告显示,男子付某某系因乌头碱中毒致死,在其饮用的药酒中也检出乌头碱成分。

记者注意到,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载称,草乌并非管制类药品,“经核查未发现有禁止公民个人保管草乌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对于草乌的流通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岳某某提起公诉,付某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12月,厦门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赔偿付某某家属30余万元。岳某不服,提起上诉。

次年,二审厦门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并驳回付某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另行起诉。

【2】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判定25万赔偿过重,改判4万元

2019年4月,付某某家属再次对岳某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付某某系私取了药店店主岳某某晾晒的草乌泡酒喝导致乌头碱中毒致死。

“岳某某明知草乌是具有毒性的中草药,理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造成损害,其将草乌放置于公共场所晾晒,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以致人误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死者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过错,对本案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药店店主岳某某需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岳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厦门中院经审理依然认定店主岳某某对付某某构成侵权,但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岳某某的赔偿显属偏重。

厦门中院解释称,就店主而言,草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但属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地应预防被人“顺走”可能引发的危害等风险,而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只是举手之劳,岳某某却未能做到,故对于未能避免付某某私取草乌中毒死亡后果,可适当赔偿损失。

而对于死者付某某,首先,店主岳某某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并非无主物,故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某某擅自取走他人中草药违悖公序良俗,显系不当。

其次,草乌经服用才存在引发中毒的可能性,且常言道“是药三分毒”,是否能用应先了解。付某某并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即直接泡酒饮用引起中毒,有悖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综上,付某某应对中毒自负责任。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显属偏重,“本院酌情调整为4万元。”

九派新闻记者 陈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