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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回应丰巢收费 监管部门是怎么说的

相信对快递柜大家都不陌生,在物流的最后一公里中快递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日,一则关于监管回应丰巢收费的相关消息引起了网上热议,具体是怎么回事,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4月底,丰巢“空降”一则收费标准,将自己卷入了漩涡之中;风波未息,5月5日,丰巢收购速递易的消息再度引发关注;五一假期后,杭州一小区业委会暂停启用丰巢快递令事件逐步发酵;5月9日,丰巢发出一封“给用户的信”鼓励大家及时取件。

监管部门回应

1.福建省消委会:快递必须按照名址投递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一则新闻报道《丰巢超时收费谁买单?福建省消委会回应了》提到:福建省消委会表示,按照《邮政法》规定,快递必须按照名址投递,但在现实中随意签收、未经允许放智能快递柜等违规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很多情况下使用快递柜并非每位消费者的主动意愿,而是快递员直接将快件放入丰巢、日日顺乐家等快递柜后,短信通知用户,事先跟消费者沟通是否放入快递柜的,则少之又少。

福建省消委会表示:快递柜的使用,确实方便了收件人,也方便了投递员,但各大快递公司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投递时一定要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再存入快递柜实施保管,否则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快递公司自行承担。

2.浙江邮政局:两次投递后仍不能妥投的快件征得收件人同意才能放置智能快件箱

丰巢超时收费引发小区停用事件发酵之际,地方监管部门首度发声。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为依法加强全省邮政快递行业监管,规范快件末端投递,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8日,浙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调末端投递要求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寄递末端投递有关要求做进一步强调。

《通知》要求,要依法加强监管,促进服务不断提升。督促辖区寄递企业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积极履行投递到约定收件地址或指定代收人的法定义务,且根据《快递服务标准第3部分》(GB/T27917.3-2011),需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投递服务。

《通知》明确,对于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的快递企业,要督促相关企业在投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对于经两次投递后仍不能妥投,需放置在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予以退件处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近期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积极妥善处理末端投递相关申诉、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未经同意放置智能快件箱、二次收费等涉嫌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申诉、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表示,将严格加强末端投递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省寄递渠道运行平稳有序、安全畅通。

相信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大家对于监管回应丰巢收费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的耐心阅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小编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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