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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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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6日发(作者:南京市口腔好还是省口腔好)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5年6月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

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

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

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

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1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中类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

1.05

0.5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

1.5

3.0

4.0

拆迁安置房

Ⅰ-1商品房、

2车位/100m建筑

居Ⅰ-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面积

Ⅰ-3公租房、集体宿舍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

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

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

≥25000m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25000m

Ⅱ-2其他办公(包

括物业办公)

2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车位指标

0.6

1.0

核心区

其他区

核心区

其他区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0.8

1.2

0.7

1.0

1.5

核心区

其他区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

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

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Ⅲ-1

综合商业

商业

Ⅲ-2

大型超市

小类

核心区

其他区

核心区

其他区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0.7

1.0

1.0

1.2

1.2

0.4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2.0

2.0

1.5

2.0

Ⅲ-3专业市场

Ⅲ-4零售网点

2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

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

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

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

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文体场所

Ⅳ-3影剧院

Ⅳ-4会展用地

Ⅳ-5博物馆、艺馆、科技馆、车位/100m建

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筑面积

Ⅳ-6娱乐性体育设施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6.0

3.0

6.0

0.9

0.8

1.4

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

20

30

10

3.0

4.0

4.0

车位/百座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

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

<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

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

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机动车停车位指

0.8

1.5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2.0

2.0

Ⅴ-1宾馆

宾馆、餐饮、娱乐

Ⅴ-2餐饮、娱乐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3

第十条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Ⅵ医

院、福

利院

中类

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Ⅵ-3疗养院

Ⅵ-4福利院、养老院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1.2

0.5

0.4

0.3

非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3.0

2.0

1.0

0.9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Ⅶ-1大中专院校

Ⅶ教育设

Ⅶ-2中学

Ⅶ-3小学

Ⅶ-4幼儿园

车位/班

计量单位

车位/百学生

教工机动

车停车位

4.0

0.8

0.6

0.5

学生接送机非机动车停

动车停车位车位指标

--

0.8

1.2

1.0

50

20

3.5

1.5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

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Ⅷ游览场所

中类

Ⅷ-1城市公园

Ⅷ-2主题公园

计量单位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指

10

20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50

50

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

行累加。

第十三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Ⅸ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计量单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2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参考值)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参考值)

2.0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

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

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类别

Ⅰ居住

Ⅱ办公

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

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

2Ⅱ-1行政办公(<25000m)

4

20%

Ⅱ-2其他办公

Ⅲ商业

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

Ⅲ-3专业市场、Ⅲ-4零售网点

Ⅳ文体场所

Ⅴ宾馆、餐饮、娱乐

Ⅵ医院

Ⅷ游览场所

15%

70%

50%

70%

70%

70%

70%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

表规定。

车位类型建筑类型

Ⅰ居住

Ⅱ办公

Ⅲ-1综合商业、Ⅲ-2

大型超市、Ⅲ-3专业

装卸车位

市场

Ⅳ-4会展用地、Ⅹ工

业厂房、仓储设施

2

2

2

停车位配建指标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

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增设1个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22

2

2

2

Ⅴ-1宾馆

Ⅱ办公

Ⅲ商业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

Ⅳ-3影剧院

出租车车

Ⅳ-5博物馆、艺

馆、科技馆、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Ⅳ-6

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m,

增设1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2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2

Ⅴ-1宾馆

Ⅴ-2餐饮、娱乐

Ⅵ医院

Ⅶ教育设施

大客车车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2

2

22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5

Ⅳ-5博物馆、艺

馆、科技馆、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

2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2

2

Ⅴ-1宾馆

Ⅶ教育设施

Ⅷ游览场所

无障碍停

车位

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24班以

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

3个

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

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

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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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指标适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

准。

第十七条下述几种情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

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

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

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

区域;

(四)紧邻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站点或《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

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的非居住类建

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

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

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

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

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7

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

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

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

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

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

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

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

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

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

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

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

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

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

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

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8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

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位: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

使用的停车位。

建筑面积: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

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

核心区: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

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

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其他区: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

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并在2016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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