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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该分财产吗?离婚过错方该怎么定?

近几年,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人都做不到好聚好散,都会牵扯到一定的利益。此前,全国性人民代表黎霞提议在民法典草案要求中提升“在离异切分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受害方能够少分或是分不清”內容。那么,离婚过错方该分财产吗?这个错误该怎样去判定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有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让家暴者“净身出户”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黎霞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导致离婚的非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而不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话,根本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因而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黎霞建议,遭遇上述情形时,还应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黎霞还表示,草案还应对“同居”的概念予以明确。“何为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是否需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不共同居住,但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是否构成同居?不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生育了孩子是否构成同居?”黎霞说,定义不明,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适用不统一。

拒绝探望可变更抚养权

黎霞还关注到夫妻离婚探望子女的问题。她说,离婚后,有些当事人的关系仍难以缓和,此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种种手段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是难以进行执行的。这就导致离婚后,一方既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又剥夺了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容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只有在一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赋予对方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种事情的发生。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黎霞建议,增加规定:拒不协助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的收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谁的收入多,谁的收入少,都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很多时候夫妻感情破裂,很多都是以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告终,可是对于受伤害的一方,怎么办呢?

对于婚姻受害的一方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该给予多的照顾,让离婚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最好是不分共同财产。只有增加背叛婚姻的筹码,让大家对婚姻有敬畏之心,如同在刑法上让人受伤,那便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那为何婚姻中伤害对方能不负责任呢?

如果是家暴之类的事,那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的检测,情节严重是可以起诉的,假如不够起诉的范围,也是可以申请民事赔偿,这是绝对有法可依的。

婚内出轨、第三者、长期对配偶冷暴力之类都可以说是过错方,因为这些都会对配偶造成极大的伤害。我们试想在普通人际关系中,对他造成心理伤害是不是有精神损失费,那在婚姻中精神受到的伤害为什么不能有赔偿呢?

对于离婚过错方,如果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也别认为不公平,毕竟是你有错在先,伤害了别人,给配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这少分或是不分的财产,就当精神损害赔偿了吧。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有少数人结婚,目的是谋图对方的家产,等他们结婚后随便找个理由离婚,然后分得财产。他们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结婚-离婚-分财产。如果没有规则的约束,那么这很快会形成一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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