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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爆炸事故后续最新进展:沈阳燃气爆炸原因公布 沈阳燃气爆炸死者赔多少钱?

5死52伤!10人移送司法机关!沈阳10·2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那么,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燃气爆炸事故的最新进展。

5死52伤!

沈阳10·2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0·21爆炸事故(点此回顾事件)调查报告公布。

报告写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饭店燃气并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打开入口法兰后未进行有效密封,导致燃气通过法兰口泄漏3小时25分,遇室内二层电冰展示柜机械式温控器闭合或断开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80kgTNT。

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

10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中提到,该爆炸事故还存在以下间接原因:大连建工允许他人,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揽管网改造工程、在已发现现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下没有立即督查整改,且事发后组织编造项目管理虚假资料;沈阳燃气公司违规组织工程项目评标,安全生产履职及现场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责任人追责方面报告支持,对大连建工法人及相关责任人、沈阳燃气公司工程管理员及现场施工人员等10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对应当追责的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局长石某、和平区政府区长张某等32名人员名单及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一、燃气管道爆炸致人伤亡,如何赔偿

沈阳发生的燃气管道爆炸案件的伤亡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赔偿,主要获得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的赔偿。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燃气爆炸案件的死亡人员,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而具体数额要依据实际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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