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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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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发(作者:性病的传染途径)

擅自配制制剂案

案情简介:

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治

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

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棕,黑的药丸,外

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

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

鼻喉专科用药。

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

“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显

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

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

案例分析: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

认定。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不得配制制剂。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

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准,

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处理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

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

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

案情简介:

浙江省工商部门收到了一封老干部写来的投诉信。这位老干部在

信中说,自己于5月16报纸上看到一则大幅广告:“糖尿病不再是

终身病!中国科学院国际医学研究员,博士导师王维歧教授来杭会诊,

王氏疗法在治疗糖尿病的历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这位老干部便

去广告中所说的“中亚疑难病研究所”就诊,由于病人太多,到第4天才

排上队。

研究所的教授给他开了一种叫“韩药液”的袋装药水,一个疗程要

660元,还叫他停掉其他所有的药。老干部于是按照医嘱回家服药,谁

知吃了几天后,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一天竟然小便40次。赶紧到医院一

检查,才发现血糖升得厉害,视力也从正常下降到0.3,医生说他的并发

症很厉害,普通药物已经不行了,只有靠注射胰岛素维持。这位深受虚

假医疗广告毒害的老干部在投诉信的最后强烈要求“工商局查处这些

造谣惑众,骗取钱财的所谓研究所,教授,不能再让别的患者上当受

骗。”

接到投诉信后,浙江省工商局非常重视,当天便会同杭州市工商局

和上城工商分局,赶赴位于杭州市万松岭路的“中亚疑难病研究所”。在

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家研究所原来没有几个人,而是每月从外

地请一帮“专家”,大做一通广告,5月是“糖尿病专科”,6月就变成“肾病

专科”了。研究所的负责人还不无自豪地告诉媒体的记者说,每期10

天左右。

检查中还发现,该门诊部给糖尿病患者开的中草药煎剂,包装袋上

除了打有“韩药液”3个繁体中文字外,其他均为韩文。而同时,该广告也

未经批准。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首先,中亚疑难病研究所构

成了非法医疗广告行为。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

部令第1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

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第四条规

定,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

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保证治愈或者

隐含保证治愈的;(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三)利用患

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

进行宣传的;(三)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第八条规定,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

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所说的“糖尿病不再是终身病”是不可能的,

因为从医学的事实上,糖尿病只能控制,是不能完全治愈的,故该广告

完全是虚假广告。其次,本案中涉及的“韩药液”涉嫌构成假药。如果属

于进口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而在中国境内销售,构成药品

管理法四十八条的假药。最后,中亚疑难病研究所涉嫌构成无证经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

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一)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

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另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

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对于老干部的损害,中亚疑难病研究所

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处理结论:

对于非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

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

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

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该广告以患者自

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服

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

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

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

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

程根治心脏病。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

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

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

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

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

【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

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

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

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

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

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

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

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

批准文号。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

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

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同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进行虚

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

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

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告的药品。

案例六:药品标签警示不足致伤案

【案情简介】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

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

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

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理由是静脉注射对改善她严重的偏头痛效果较

佳。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

臂坏死被迫截肢。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

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FDA批准的

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抗辩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

规定,应当使它在类似事件的诉讼中免责,而且未经FDA批准,公

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

但州法院法官认为,惠氏未在药物标签中给出足够警告,对发生

如此严重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惠氏赔偿莱文精神损失

费、实际治疗费,以及原告丧失可能成为职业音乐人的损失费合计

600多万美元。惠氏首次上诉失败,佛蒙特州最高法院支持原判。惠

氏随后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的投票比例,裁定

惠氏公司应遵从佛蒙特州陪审团的裁决。支持这一裁定的法官认为,

惠氏公司完全可以单方面、更清楚地向公众警示“非那根”的用药风

险。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撇开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商业因素不谈,这一起法律

纠纷主要来自标签或说明书缺陷,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的风险。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定表明,企业作为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因标签

或说明书缺陷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

定》对企业在说明书上标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方面也有相似规定:“药

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

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由该生产企业承担”。另一方面,由于标签或说明书的一些固有限制

或缺陷,在临床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是常见的,但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谁承担,在各个国家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一案件中,根

据美国法院的裁决,除诊治机构和医生承担责任外,药厂也负有未在

标签上明确标示“严禁推注”的责任。这一发生在个人利益至上的美

国的判决虽然在我国未必会有相同结果,但也足以警示我国药品生产

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要慎重衡量各方面风险和利

益关系。

案例八:网上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06年,林××在互联网上违法开设了“中国国

防肿瘤医院”网站。2007年5月该网站被关闭后,林××又利用其

他地区互联网接口,再次开设了一个与以上网页内容基本相同的网

站。利用上述网站,林××以伪造的“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

瘤医院”名义,大肆宣传两种抗肿瘤药品的用法、用量和疗效,并留

下联系地址和传真、电话。同时林××先后承包位于石家庄市区的“河

北省国防建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的医疗机构

作掩护,雇佣专人在“肿瘤科”内向全国各地电话联系购药的患者提

供“用药咨询”,进一步诱骗患者。待患者将购药款汇至他们指定的

银行账号后,再利用特快专递为患者邮寄药品;也有少数外地患者直

接到林××承包的“肿瘤科”购药。

2008年3月,根据众举报的线索和长期密切的跟踪,河北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当地公安分局对涉嫌销售假药的门诊部进行了

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药品交易的违法人员1名,现场查获利

用特快专递邮售假药的票据100余张及部分药品。据初步统计,从

2006年7月27日至2008年3月4日,林××已向全国26个省市的

448名患者邮售总金额高达89万余元的假药。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违法利用互联网站宣传、销售药品,已成为很多违

法分子销售假劣药品的手段之一。象这种挂靠合法医疗机构内的专科

门诊从事药品交易,利用网站伪造知名医院名义,以邮寄等方式销售

药品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强和隐蔽性。违法网站关了又开,

在监管中也很难查处。近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购

药安全警示公告”中曝光的违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邮政部门和信息

产业部门协作监管,另一方面也法网站,多数是这种情形。对这类通

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宣传和销售药品的行为,一方面需要药品监督需

要通过加大宣传等措施,使消费者对网上药品信息有足够的判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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